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省相关 > 正文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2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对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探索研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推动文化和旅游与科技融合、创新发展,为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问题、需求、目标为导向,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旅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文化和旅游厅各业务处室、省文物局各业务处室提出研究需求,厅科技教育处负责项目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每年一次性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基础研究:文化艺术、戏剧戏曲、新媒体艺术、音乐舞蹈、美术与设计艺术、文化及旅游管理、图书情报、文博考古、文旅综合研究等基础理论研究。

应用研究:舞台艺术、艺术科技、陈列展览、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图书馆科技、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及新兴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剧本创作、文旅市场监管、旅游景区管理、文旅规划策划、文创产品开发、文化和旅游装备,文旅信息化、智慧化、智能化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新技术、新场景的创新应用、集成开发研究等。

第七条 依据属性和支持目标,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指各专业领域提出的,对该领域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

青年项目主要目标是培养青年专家,资助对象为40岁以下申请人牵头的专项研究。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填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书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申请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及本单位能否提供相应研究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四川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有科研管理相关机构,能够承担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职责,能够对项目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3、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青年项目申报人须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非项目申报人的项目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两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

5.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可申请。科研项目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报

1、未按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的;

2、项目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3、申请人未按时完成项目年度检查或上一年度的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50%的或完成质量存在较大缺陷的;

4、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序

1、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按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2、文化和旅游厅将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书提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判,结合项目团队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3、文化和旅游厅对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复核后,提出拟立项意见,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立项名单报厅务会审议。

第十二条  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的立项名单在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后无异议的项目,完成立项手续,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与文化和旅游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研究成果不能违背约定内容。

第三章 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做好开题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将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项目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厅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文化和旅游厅开展一次中期评审工作。根据中评情况,需要修改后,才可推进终审、结项等工作。

第十九条 确有正当理由,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项,但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5、中止项目协议;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文化和旅游厅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厅科研项目。同时,该项目前期拨付经费由文化和旅游厅收回。

第四章 资助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文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文化和旅游厅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90%,其余1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造成项目负责人无法完成项目的,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经费使用账目,提交《四川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验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五章 成果验收及推广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地评估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项目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验收: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上述项目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厅。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每个项目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5人,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旅建设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厅拥有项目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科研项目成果库,出版项目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项目的社会影响。

各科研管理机构和项目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经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出版刊发的项目成果应当注明“四川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