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省相关 > 正文

四川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繁荣发展四川艺术事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四川艺术基金(英文名为Sichuan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SAF)。为规范四川艺术基金的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四川艺术基金旨在繁荣四川艺术创作、激活体制内外创作热情,形成良好艺术创作氛围,推出更多具有四川特色的文艺精品、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四川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四川艺术基金系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四川艺术基金的资金,以省本级财政拨款为主,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四川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四川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领导和监管。

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四川艺术基金的日常办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设于四川省剧目工作室。

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四川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成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四川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人事处、财务处和财政厅科教与文化处等部门负责人和艺术家、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组成,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设理事长1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兼任;

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艺术、人事和财务工作的厅级领导兼任;

设理事会秘书长1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艺术工作的厅级领导兼任;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兼职不兼薪,不从基金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之前,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调整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议题上会前须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修改《四川艺术基金章程》,并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二)审定四川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四川艺术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五)审定四川艺术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审查四川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四川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 研究四川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工作;

(十一)研究四川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重要决议;

(二)草拟四川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以及向社会公示的相关事项文件,研究提出四川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资金额度,报理事会审定;提出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核;提出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核、审定的事项;

(三)筹组、管理基金专家库;组织四川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负责四川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跟踪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项目主体做好项目执行管理;承担四川艺术基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拟订四川艺术基金绩效目标,开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绩效自评;

(四)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和管理中心的重要请示;制定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处理社会赞助、捐赠等相关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明确、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并举,规范开展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工作。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并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管。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产生

按照代表性、多元化、社会化、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评定需要,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文化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库”。根据专家专业属性,组建“咨询小组”“评审小组”“监督小组”。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独自履职,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监督管理。基金尊重专家“自愿进退”意愿,适时进行专家库的动态调整。

管理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本年度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一年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一)咨询小组职能:包括为四川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工作,四川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评审及其资助资金额度的评审工作,编制四川艺术基金年度预算、草拟四川艺术基金决算和财务报告等,其它涉及四川艺术基金专业或业务方面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审小组职能:包括评审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四川艺术基金的资格和资质类项目,四川艺术基金的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四川艺术基金所开展的、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三)项目监督小组职能:包括监督和评估四川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以及四川艺术基金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四条 四川艺术基金资助的范围是本省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体现较高的四川艺术水准。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依据四川省艺术基金年度申报公告,按评审资助程序开展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依据四川省文化发展需要和省委省政府委托,针对重大文化活动、重要艺术创作予以特别保障的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四川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匹配资助,即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配套资助;人才资助,即围绕艺术创作对优秀艺术人才进行资助扶持。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川文化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制定四川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资助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所公布的申报条件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四川艺术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项目评审办法和年度项目资助申报公告、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资助协议书等规章制度另行制定。四川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格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条 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予以资助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的决定存在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可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存在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异议意见,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申报主体认为异议审查过程和决定涉嫌违法违纪的,可向监管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实施期间不得增报新项目),并及时划拨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项目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经遴选和认定程序,可委托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对部分申报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等,协助进行质量监管、中期督查、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并承接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按照《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按期完成资助项目的实施,按照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项目承担主体应承担并且不限于以下相关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将获得资助的四川艺术基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必须单独核算),承担管理使用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对已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并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自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四川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四川艺术基金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艺术基金执行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财政和财务制度,实行四川省剧目工作室专户专帐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四川艺术基金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精心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经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四川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四川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四川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四川艺术基金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四川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基金终止和资产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四川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基本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团体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

第三十五条 四川艺术基金与其它省级文化专项资金协调合作,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合作平台。

第三十六条 四川艺术基金积极促进“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和巴蜀艺术全球推广,鼓励四川文化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四川艺术基金接受省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须进行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四川艺术基金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管理中心给予通报,并报请有权机关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接受四川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承担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报理事会批准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严重不符;

(八)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九)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存在贿赂行为;

(十)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