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一)学术共同体
(二)学术规范
(三)学风
(四)学术成果
(五)学术评价
(六)学术不端
二、科研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一)基本准则
(二)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
(三)项目实施规范
(四)引文和注释规范
(五)参考文献规范
(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
(七)学术评价规范
(八)学术批评规范
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一)引用
(二)注释
(三)参考文献
(四)综述
(五)编、编著和著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
(二)伪造和篡改
(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一、基本概念
(一)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是从科学共同体引申而来,最早出现于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朗依(M.Polanyi)的《科学的自治》文中,他认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每一个人都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意见,对于每一个科学家个人的研究过程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学术共同体是一群有着共同学术旨趣的学者,他们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通过内部的学术活动机制(如学术争鸣、学术交锋、学术讨论)而形成的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研究为职业和旨趣,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
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必须“以学术为志业”,在这里,科学成为了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人生态度,甚至是一种精神境界。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等,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权威、科学、严谨、公正的学术评价,只能来自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二)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就学术知识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而言,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学术规范化可保证知识分子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
学术规范并非指其某种“行政化”的操作,而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所构建的一种自觉的约束机制。学术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普遍遵守、严格执行,更要依靠自律和自觉。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学术研究的行为准则即学术规范,并在实际行动中遵守这些规范。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如果违反了学术规范,就要受到否定。
(三)学风
通常学风是指学校的、学术界的或一般学习方面的风气。学术界认为,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学术风气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气、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不良的学风不仅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从而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四)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是指人们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如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制开发、生产考核等一系列脑力和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确认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新性结果。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发明专利、技术标准、手稿、原始记录等一次文献;文摘、索引、目录等二次文献;文献综述、情报述评、学术教材、学术工具书等三次文献。学术成果虽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或实物、样品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仍然是精神产品,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只有创新和发展,才可称得上是真正的学术成果。要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按知识产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学术成果是社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国家的重要智力资源,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
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
(1)新颖性指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
(2)先进性是指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确定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成果与此前的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3)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指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五)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的客观评定。学术的良性运行,须以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就靠学术评价系统来维持。同行评议是常见的评价体制,是由某一或若干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项目、论文、著作、发明专利等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学术活动。
学术成果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评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学者的研究在经受学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做的批评性评价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充分确定的”。学术成果通过评价和选择被接受,它会以各种途径在学术共同体内传播和扩散,学术共同体也相应地给予承认和荣誉。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学的标准,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
(六)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三者中。
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
(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三章对学术不端下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学术不端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并列出了与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相同的七种表现形式。
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科研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二、科研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一)基本准则
1.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科技工作者应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2.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科技工作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科技工作者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3.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4.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5.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学术规范既有普适性又有学科的特殊性。科技工作者应遵循相应学科的不同要求和学术共同体约定俗成的专业惯例。
(二)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
1.查新。任何研究工作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科技工作者有责任查阅前人已有的,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查新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它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相关同行的研究进展情况,有利于研究工作的优化,可以节省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少走弯路。同时,查新也是对前人研究成果和贡献的尊重。查新要求做到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新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价值,及时调整优化自己的研究工作。
问题与讨论:
在课题立项或是成果鉴定时都要求有“查新”,并以查新结果作为该课题或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新性的重要依据。但现在的问题是:
(1)查新或检索的期刊,图书资料有一定的时限性,如20年。那么在20年以前就已经研究过的甚至已经解决的问题,就检索不到,还当成新的课题来立项研究或被鉴定成新的成果。
(2)查新的结论与所提供的检索词或检索式有很大关系,如加上一个地区或物种的限定,很可能使一项并不新颖的研究,被鉴定为创新性成果。你对这两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应当怎样解决?
2.项目申请。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应符合社会实践或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在做好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不得违反项目资助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实施规范
1.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需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书面材料,不得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伪造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不得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滥用科研资源,不得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和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2.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要忠实于观察,记录实验中所获得的原始数据,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引用资料、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不得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科研协作与学术民主。开展科研协作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研究效率。科技工作者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在协作研究中,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要顾大局,讲团结,正确对待个人利益的得失。学术交流活动是科技工作者交流思想,启迪智慧的有效途径。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科技工作者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的检验。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学术观点,要谦虚谨慎,据理说明,以理服人,反对学术霸权。
(四)引文和注释规范
1.引文。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在引用文献前应仔细阅读文献内容,了解清楚文献作者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结论以及这些结果结论与自己研究工作的关系,保证引用准确。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如直接引用超过一定篇幅,可采用改变排版方式等办法来更为清晰地加以区分。
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2.注释规范。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于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
对引用和注释更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参考本书第三部分内容。
(五)参考文献规范
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7-2015)编排。
(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
1.发表
(1)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论文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如将由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科研成果应是科学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得造假或夸大。
(2)不得一稿多投。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
问题与讨论:
“一稿两投”或“多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明知故犯的,有的是对有关规范的不知情。下面的两个例子你认为是否有学术失范的现象?
(1)有一位著名学者经常遇到一些刊物的约稿,在盛情难却之下,他把以前发表过的几篇文章重新组合成一篇,用新的标题交给某刊物的编辑部,很快得到发表。
(2)某教授的一篇论文已在期刊A上发表,因内容新颖,期刊B要求再次发表。该教授同意,但要求期刊B在发表时注明转载自期刊A,期刊B也做到了。
(3)成果署名。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
问题与讨论:
现在由于合作完成的项目越来越多,一篇论文署名的人和单位多达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都有。还出现有几个并列第一作者和并列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的情况,出版部门或期刊编辑部门对此似无一定规定。有的期刊是以所有作者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但这样又看不出谁是成果完成的主要贡献者。
(4)申请专利。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所属的法人单位所有。
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
(5)致谢。在论文的末尾,应对成果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的集体和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人的同意,致谢时应指出被致谢人的具体贡献。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
2.后续工作
(1)纠正错误。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2)反对炒作。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3)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含专利)非法据为己有。
(4)遵守保密原则。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七)学术评价规范
1.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是由同一学术共同体的专家学者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益服务,相关专家有义务参加同行评议活动。
问题与讨论:
(1)同行评议应当客观公正,这是对每一位参加评议专家的要求。有的专家对某个申报人或某个申报单位有成见,或是申报项目的内容也正是他自己想研究的,这时他故意打低分,表示不同意,这种情况怎样避免?
(2)有的同行专家在评审别人的申请项目时,把申请书中有关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未经对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中,或是稍加改动作为自己新项目的申请。这是受到了不同观点的“启发”,还是“剽窃”?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尊重诚实守信和互利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科技工作者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3.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
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八)学术批评规范
1.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学术批评前应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2.鼓励争鸣,促进繁荣。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
问题与讨论:
某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学术观点,但在该领域中反响甚小。为了要引起同行学者对其重视,他不指名地提出了另一个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加以一一批评。结果在年轻同行和研究生中都误认为该领域有两个明显对立的学术观点,以及在该观点指导下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当然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两种”观点还都写进了教科书。这种行为又算是什么呢?
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一)引用
1.引用的定义
引用是指把别人说过的话(包括书面材料)或做过的事作为根据。在科学研究中,以抄录或转述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供自己著作参证、注释或评论之用,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成果,称为引用。但“引用”是在自己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于参证、注释和评论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适当使用他人著作的某一部分。两者间为主从关系,必须以自己著作为主,利用的他人著作仅为辅佐而已。
引用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内,可以在通常的教科书中很方便地找到,或者是被大家所广泛熟悉的知识称为公识。对于公识,在引用时不需要注明出处。
2.引用的形式
(1)直接引用:指所引用的部分一字不改地照录原话,引文前后加引号。
直接引用必须:
①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文章,著作区分开来;
②通过夹注、脚注或尾注注明引号范围内的信息来源,诸如:作者姓名、文章或者著作的标题、出版商、出版年月和页码;
③引用量应保持在合理限度。
(2)间接引用:指作者综合转述别人文章某一部分的意思,用自己的表达去阐述他人的观点、意见和理论,也成为释义。
间接引用往往注入作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而为一种独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种知识创造活动。不是只把别人的句子改动一两个单词,或者只变动句子的结构次序而让原文的词汇原封不动,也不是只选择一些同义词去替代原文的词汇。如果以这些方法重组别人的文句,就是剽窃,而不是间接引用。间接引用对注明出处的要求与直接引用相同。
3.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一般学术论文是为了研究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在这个条件下,《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范围。
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适当引用应具备的4个条件是: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需要指出的是,构成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最关键。因为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符合了,唯独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抄袭。
《著作权法》第27条中(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
一般而言,自己的论文中只适量地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观点,论据或内容,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论据或主要内容,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从而使自己的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观点,论据或内容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则属于抄袭的范畴。
从质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可以理解为:即使在量上没占主要部分,但是该作品的实质内容即主要观点,也可说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注明了来源,也不应属于适当引用。
(二)注释
1.注释的定义
注释亦称“注解”,指对书籍、文章中的词语、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注释是学术论文的附加部分,其作用是说明论文中的引文出处,或者对论文需要加以解释的地方予以说明。注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在《著作权法》术语中,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指出“注释指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注释安排在当页页脚,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注释的序号与文中序号一一对应”,“注释是在文章中对一段话、一句话的深入解释,一般用[ ]、《》号说明此段文字出处,或者此种观点出自何处”。
2.注释的形式和规定
(1)夹注。在正文中或图释中注释,即要在注释的字词后面加上括号,在括号内写明注文。夹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引文,在引文后注明出处;二是间接引文,在表述后面注明他人的姓名及其见解发表的年份;三是对文中某个词语做简单说明或标出其另外一种提法;四是引文为短语,在引文后注明(某某语)即可。
(2)脚注。也叫页下注,即在需要注释的地方用①、②之类的标示,把注释的内容置于本页下端。
(3)尾注。把注释集中于全文、全书或书中某一章的末尾。
(三)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的定义
参考是指参合他事他说而考察之;文献是指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亦指与某一学科有关的重要图书资料,今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即用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以记录人类知识的各种载体(如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
《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7-2015)提出,参考文献指“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当然,在这里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以是间接引用即借鉴,吸收其思想、观点;而“文后”二字,则表明参考文献不属于正文部分,而是放置在正文之后作为补充说明。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说法是:“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这里强调“参考”二字,即这些文献资料对作者写作该文起了参酌、参照的作用。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关于参考文献有这么几段话:“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论文的结论(无致谢段时)或致谢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在这里,不仅指明了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而且就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是撰写或编辑科技论文或论著时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能体现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反映论文的起点和背景、深度和广度,同时反映了作者承认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著作权的科学态度与学术品质。
2.参考文献的规定
(1)参考文献的选择有原创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文献必须数量充分、重点突出、原创报道、著录规范。作者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必须严格遵守参考文献著录的规则,著录作者阅读过、原创的、精选的,与所著论文相关的文献。
(2)不许因为作者或编辑部原因,故意引用本人、他人或某个刊物的文献。
(3)不应该隐匿参考文献。论文中采纳了他人的论述,吸收和利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却有意不将其作为注释或参考文献列出,回避文献出处,使人分不清哪些是他人的已有成果,而哪些是作者自己新的学术创造;有意隐匿重要文献是无创新性、低水平劳动的遮羞布。与剽窃和抄袭的区别在于,作者虽付出了大量劳动,得出了研究的观点,但为了突显研究的创新性,论文中故意不著录查阅到的相关或类似研究文献,等于变相将前人的成果据为己有;或为了遮掩作者研究的不足,故意隐匿他人在这方面有关的正确观点。
(4)不许引用无关参考文献。作者为了彰显自己查阅了大量文献,故意列出一些与研究内容基本没有关系的文献;或作者根本没有查阅,而是直接从他人的参考文献中搬来;或为了表示作者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列出一些无关或看似有关,实际上根本没有查阅的文献。
(5)参考文献一般放在论文尾末,编排格式可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或相关刊物的要求执行。
(四)综述
1.综述的定义
综述意思为综合叙述的文章。英文“review”有“回顾、评述”之意。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综述的“综”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精练简明,具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具有一定的认识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某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回顾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问题,也可以是提炼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信息学价值。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
在决定研究课题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取得的进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文献综述旨在整合该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
2.综述的特点
(1)综合性:综述要纵横交错,既要以某一专题的发展为纵线,反映当前课题的进展;又要从本单位、国内到国外,进行横的比较。只有如此,文章才会占有大量素材,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消化鉴别,使材料更精练、更明确、更有层次和更有逻辑,进而把握本专题发展规律和预测发展趋势。
(2)评述性:是指比较专门地、全面地、深入地和系统地论述某一方面的问题,对所综述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映作者的观点和见解,并与综述的内容构成整体。一般来说,综述应有作者的观点,否则就不成为综述,而是手册或讲座。
(3)先进性。综述不仅是写学科发展的历史,更重要的是要搜集最新资料,获取最新内容,将最新的科学信息和科研动向及时传递给读者。
3.综述中的相关规定
(1)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专题相关的文献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决不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
(2)注意引用文献的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好的文献。
(3)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综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整合和归纳,而不是将文献罗列,看上去像流水账。
(4)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5)综述中引用文献与其他科研论文一样,遵守“适当引用”的规范,防止抄袭。有人错误的认为综述论文可以大段抄写别人的研究结果,所以最容易出现抄袭现象。综述中的引用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避免抄袭。
①引用文献要是原始文献,必须是自己通篇阅读后,了解了文献的整体意思,才能做到正确引用。不能引用别人的转述或把别人对该文献的评价作为自己的评价。
②引用文献不是照抄别人的表述方式,应该对前人文献的方法或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综合与分析,不是流水账式的罗列。一般认为在综述中全部引用的内容不应超过50%,更多的要是作者自己的综合概括与分析,从“量”上避免抄袭。
③综述中经过对前人研究的综合概括与分析,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要从“质”上避免抄袭。
问题与讨论:
①一位研究生在他的学位论文中,试验与结果分析,讨论,结论等都是自己完成的,而且很有新意。论文通过答辩,并被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但在评选中发现该论文的第一部分文献综述却是大量引用另一位已毕业研究生的文献综述,其引用量已超过50%。你认为是否可评为优秀论文?
②有的作者在写“综述”文章时,尽管也阅读和引用了一部分原始文献,但更多的内容来自别人对同类学科的“综述”,结果文章成了“综述的综述”,但作者的综述能力很强,通过编辑部的审稿也发表了,你又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五)编、编著、和著
1.编、编著和著的定义
“编”原指古人用皮条或绳子把竹简编排起来,引伸而有排比、整理、组织之意。书籍的编是指系统整理已知的资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编辞典、教科书、年鉴等。编书是将已经存在的文章,书籍等内容有选择性地辑在一起,这些文章书籍的内容一般不是编书人自己的工作或用自己的话写出来的。
所谓著,在于言人之所未曾言,在于能发挥自己的独到见解,有开创,创新的性质。任何创造性的见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因此,著也可适当引用他人的工作或成果作为参考。著书主要是用自己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工作而形成的书。
所谓编著,将编和著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工作。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作品、普及性质的读物、以不同程度学生为对象的教科书,对某些问题的综合介绍等,都是编著工作致力的对象。编与著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在编纂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便是编著。编著书有的内容是自己的工作而且是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的,有的则是编进来的。
2.编、编著和著的区别
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编虽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针,体例和中心来重新整理归纳,它不是简单的抄撮,编本身就是一门学问。著是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独创的成果具有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数据和观点等做参考。编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挥。
3.编、编著和著书的引用规定
(1)编书时,按照编者自己的逻辑关系将前人的成果编辑成书,例如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之类的科技图书,内容可能均不是编者当时独创的,这时可以不在正文中标注出处,但应该在图书最后附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该章的参考文献。
编书(如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作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2)编著工作要求编著者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对于资料能辨别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达上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寓著于编,从整理、叙述已有成果上表达作者自己的立场、观点。编著不但要向读者提供具体的知识,而且从体系,方法方面给予读者以启发,使之能作进一步的探索。编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可采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节末列出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在书后象征性的列举几个参考文献,或者仅用某些名家文献作点缀,或在前言、后记中说什么“引用文献未注明出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云云,都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实际是为其抄袭行径作掩护。
编著经常有多人参加,参编人员可能分章节编写内容,一个编者同时或先后参加不同书籍的编写,有时会出现编写内容大量的重复,甚至完全相同,这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
(3)著书(专著)从内容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专著必须包含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唯有如此才堪称为“专著”,作者才能称其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创新内容的学术专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关参考文献,从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角度看,为严格而明确地区分著者的创新内容与引用文献内容,就必须按规范引用,标注和著录参考文献。否则,不但无法明确体现著者的地位和水平,还会造成抄袭和剽窃的嫌疑。科技专著应该严格按照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体标注引文内容,并认真著录参考文献表。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质”的问题,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质”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还应该在作品的适当位置如在注释或参考文献中,较为详细地说明被引用著作的相关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内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问题与讨论:
①在高校,教师编书是经常的事,也是教学任务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编书时,有的编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对某些用词或句子略有改动,是否也属不规范行为?
②有一本已出版使用两三年的教学用书,主编更换了约三分之一的参编人员,重新编写,换了一个书名又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除新参加编写的人员外,其余原有参编人员多数对其编写的各章,都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书”中来。试对这种编书行为做出评论。
③有时“专著”的内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译或参考国外文献资料写成的,却署名某某著。试对这种著书行为作出评论。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authorship),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简称《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己有发表,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
(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
(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问题与讨论:
目前,一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或某些图像,音响资料等都不是原创作品,而是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增加部分内容,并冠以“二次开发”,作为自己的作品和成果。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剽窃?
(二)伪造和篡改
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或急功近利,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
(1)伪造试验样品。
(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实际没有进行的实验,无中生有。
(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
(5)伪造履历、论文等。
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
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与某项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实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骗却并不容易发现,而且调查起来也需要专门人员介入,并要重现实验过程,因而颇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实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质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
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信上的严重问题,这使得科学家们很难向前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
(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一稿多投的定义。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l)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和先前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原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