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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以上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宣传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六)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员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允许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五条  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四)播音指导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备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备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在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备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省级以上获奖项目的专业贡献者。

(四)播音指导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制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显著,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 具备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是省部级以上获奖项目的专业贡献者。

第八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独立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或论文(2000字以上)1篇以上。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合作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合作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3.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水平、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活动上公开交流的学术成果2篇以上(不要求公开发表)。 

(三)申报播音指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合作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3.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水平、在国家级或国际学术活动上公开交流的学术成果3篇以上(不要求公开发表)。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

(四)“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者与“四大片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学历等级申报相应职称:

(一)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省部级三等以上政府奖。

(二)直接担任过大型项目、重大活动的播音主持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四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省部级二等以上政府奖。

(二)直接担任过大型项目、重大活动的主要播音主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五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称: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省部级一等以上政府奖。

(二)直接担任过大型项目、重大活动的主要播音主持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六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未发表论文的。

(五)四川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基层”指全省乡镇、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广播影视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三)“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四)“出版物”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正式刊号的专业学术图书、杂志等。

(五)“任现职”指取得现有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六)可作为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依据的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金话筒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熊猫奖,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播音主持相关奖项。

第二十条  申报者提交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专著、译著、业绩成果,需由本专业专家就其理论水平、学术及实用价值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应用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或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者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